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當中包括:

  1. 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2. 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3. 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4. 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5. 傳統體育和遊藝;
  6. 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國務院分別於2006年、2008年、2011年及2014年公布了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粵港澳三地政府聯合申報,並成功將粵劇和涼茶列入首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名錄中。2011年公布的第三批名錄中,香港有四個項目成功列入,包括長洲太平清醮、大澳端午龍舟遊涌、大坑舞火龍和香港潮人盂蘭勝會。而在2014年公布的第四批名錄中,香港有四個項目成功列入,包括西貢坑口客家麒麟舞、黃大仙信俗、全真道堂科儀音樂和古琴藝術。